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立法沿革
16 May, 20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2條規定:
主管機關應會同戶政、移民主管機關協助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少年依法辦理有關戶籍登記、歸化、居留或定居等相關事項。
前項兒童、少年於戶籍登記完成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前,其社會福利服務、醫療照顧、就學權益等事項,應依法予以保障。
說明:
=民國92年5月2日制定條文
各類兒童及少年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接獲資料,建立檔案管理,並視其需要提供、轉介適當之服務。
理由-
為及早發現及處理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同時確保所有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均受到妥善之保護,爰要求各類兒童及少年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通報疑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之個案,以利主管機關依其個別需求,提供其必要之服務。
=民國100年11月11日全文修正條文
主管機關應會同戶政、移民主管機關協助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少年依法辦理有關戶籍登記、歸化、居留或定居等相關事項。
前項兒童、少年於戶籍登記完成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前,其社會福利服務、醫療照顧、就學權益等事項,應依法予以保障。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無法確認身分及國籍之兒童少年應保障其在國內可享與國內兒童及少年同等之權益。
三、身分及戶籍攸關兒童少年親子關係、健保、就學等權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條規定簽約國不得因為兒童及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國籍或其他身分之不同而有任何差別待遇。雖我國非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會員國,惟為善盡我國作為國際社會成員之責任,避免外國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兒童因為國籍問題,而無法受到保障,爰增訂本條文。
瀏覽次數:2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