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九百九十條規定註釋-結婚之撤銷(未得同意)

16 May, 2019

民法第990條規定: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說明:

民法第989條主要規定當結婚的當事人未達法定結婚年齡時,如何進行婚姻撤銷的程序。此條文的設立目的是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尤其是在結婚時未具備足夠的成熟度和經驗,可能會在未來後悔或面臨不利的情況。具體來說,若結婚時一方未達法定結婚年齡(未滿18歲),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

 

民法第990條主要規範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未成年人結婚的撤銷問題。這條規定是基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確保他們在重大決定如婚姻時有適當的成人監督和指導。然而,為保護婚姻中子女的福祉和避免對家庭造成不必要的影響,這項撤銷權在某些情況下會受到限制。

 

在實際操作中,民法第989條並不僅限於結婚年齡未達法定標準的情況,也涉及到結婚雙方的情感和法律責任,尤其是婚姻撤銷對未成年人及子女的影響。透過設立這項規定,法律既保障未成年人不會做出過早的婚姻決定,也考量已懷胎的子女的權益,防止婚姻撤銷後對家庭造成不必要的混亂。

 

此外,當事人在婚姻撤銷請求中有時會遇到法律界定的複雜情況。最高法院指出,當一方在起訴時已達結婚年齡,另一方未達法定結婚年齡時,仍可以請求撤銷婚姻。這表明,婚姻撤銷請求的適用範圍不僅限於雙方都未達結婚年齡的情況,還包括一方達到年齡而另一方未達的情形。

 

撤銷權的行使

如果未成年人未獲得其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同意就結婚,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銷該婚姻的請求。這樣的規定強調法定代理人在未成年人重大人生決策中的參與和監督作用。因此,法定代理人或當事人無法再以年齡未滿為由請求撤銷婚姻。這條規定凸顯法定代理人在未成年人重大生活決策中的重要性,認為他們的同意是未成年人結婚合法性的關鍵條件之一。

 

根據第989條的規定,若當事人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則該婚姻可以由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請求撤銷。這是一種為保護未成年人、避免年幼的決定帶來長遠不利影響的措施。然而,撤銷權的行使並無明確期間限制,這意味著,只要符合條件,撤銷請求可以在結婚後的一段時間內提出。值得注意的是,若撤銷請求未在兩年內行使,則會根據規定消滅。

 

撤銷請求的時效限制

法定代理人在知悉婚姻事實後六個月內,或結婚後一年內未提出撤銷請求的,則失去撤銷權。這個時效限制旨在維護法律關係的穩定性和預見性,避免長時間未確定的法律狀態。

 

婚姻已導致懷孕

如果婚姻已導致懷孕,則不論何時都不能請求撤銷,這是為保護未出生孩子的利益和法律地位。其次,若婚姻中的女方已經懷孕,則也不得請求撤銷婚姻。這一條款的設立,旨在保護即將出生的子女,避免撤銷婚姻對子女身份、家庭結構和福祉造成不利影響。若婚姻被撤銷,可能會導致子女在單親家庭中成長,影響其心理和生理健康發展。從這一點看,這項法律規定不僅是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也是對子女福祉的關注。

 

已滿法定年齡

若當事人在結婚後已達法定結婚年齡,則無法再請求撤銷婚姻。這意味著,即使當事人在結婚時未達法定結婚年齡,一旦他們達到合法的結婚年齡,就不再能依此請求撤銷婚姻。這是因為,隨著年齡的增長,當事人被視為具備足夠的法律能力來承擔婚姻的責任和義務。

 

撤銷婚姻後,剩餘財產的分配及協議需依原來的協議進行,而不再重新調整。這是為避免撤銷婚姻後帶來的法律混亂,尤其是在財產分配方面。若有關財產已經在協議或法院判決中進行分配,則這些分配仍然有效。透過這些條文,法律試圖在保護未成年人自主權和確保他們行為適當之間取得平衡,同時也考慮到家庭的倫理和社會的公序良俗。

 

總結來說,民法第989條的設立旨在保護未成年人的自主權,避免其過早進入婚姻,並且保障子女的福祉。對於撤銷婚姻的請求,法律設定明確的條件和限制,防止婚姻撤銷後可能對當事人、家庭及社會帶來的不利影響。這些法律規定強調婚姻的責任、穩定性和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反映對婚姻關係的嚴肅性和對家庭單位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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