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九百九十一條規定註釋-結婚之撤銷(有監護關係)

16 May, 2019

民法第991條規定: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結婚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說明:

民法第991條規定受監護人結婚的撤銷機制,旨在保護受監護人的利益,防止在監護關係中因為權力不對等而做出不合意的婚姻決策。這條法律的設立旨在避免監護人利用其對受監護人的控制權迫使或影響其作出婚姻決定,保障受監護人在婚姻中的自主權。

 

民法第991條確實提供一個保護機制,以確保受監護人的權益不會因監護關係中的特殊權力動態而受損。這條法律規定,如果監護人與受監護人在監護關係存續中結婚,這樣的婚姻可以被撤銷。這是為防止利用監護關係中的權力不對等來影響或強迫受監護人作出不符合其真實意願的決定。

 

撤銷資格

由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提出撤銷請求。這擴展可以發起撤銷請求的範圍,使得受監護人即使在一定程度上可能缺乏自主性時,也有親屬可以代為保護其權益。

 

當受監護人結婚時,若未遵守法律規定或違反監護關係中的限制,則受監護人或其最近的親屬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這段婚姻。這樣的設計賦予受監護人的親屬,尤其是父母等直系親屬,代為保護受監護人利益的權利。這是因為在監護關係中,受監護人可能處於一個相對弱勢的位置,缺乏足夠的自主性來作出正確的婚姻決策,因此親屬的參與是必要的保障機制。

 

時間限制

撤銷請求必須在結婚後一年內提出,此限制旨在平衡撤銷權利與婚姻關係穩定性之間的關係。如果超過一年,法律推定婚姻關係已達到一定的穩定性和接受度,故不再提供撤銷途徑。

 

然而,撤銷請求並非無限制地有效。根據條文規定,撤銷請求必須在結婚後一年內提出,超過一年則不得請求撤銷。這項時效限制是為平衡婚姻關係的穩定性和撤銷權的行使,避免因為長期的拖延使婚姻狀態變得不確定,對當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法律困擾。這項設計體現法律對社會秩序的重視,既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防止因撤銷請求過晚而破壞婚姻的穩定。

 

父母同意的例外

如果受監護人的父母同意結婚,則婚姻可以合法進行,即使在監護關係中。這反映對家庭自主權的尊重,認為父母的決策能夠代表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第991條也設置特殊例外條件:若受監護人的父母同意婚姻,則即使在監護關係中,婚姻也可以合法進行,這樣的設計體現對家庭自主權的尊重。父母的同意被認為是對受監護人最佳利益的代言,因此,在這一情況下,監護關係不再對婚姻的有效性產生限制。

 

這些規定顯示法律在保護受監護人利益方面的用心,確保他們不會因為在監護關係中的弱勢地位而受到不公平的對待或強迫。同时,通過設置具體的操作框架和限制,法律也在努力維持婚姻關係的穩定和社會秩序的和諧。

 

這些規定體現法律對受監護人利益的強調。監護人與受監護人結婚的情況,若不符合上述的法律條件,會使受監護人的意願受到監護人權力的影響,從而無法保證婚姻的自由和公平。此舉不僅保護受監護人免受強迫或不公平的婚姻安排,也促進婚姻的合法性和穩定性。

 

綜合來看,民法第991條旨在平衡婚姻的穩定性和受監護人的保護,維護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受監護人群體的法律權益,避免婚姻中的不正當影響力。通過提供一個清晰的撤銷機制,法律不僅保障未成年人的自主權和家庭關係的尊嚴,還在一定程度上維持社會的倫理和婚姻制度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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