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九百九十八條規定註釋-撤銷之不溯及效力

16 May, 2019

民法第998條規定:

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說明:

民法第998條規定結婚撤銷的效力不溯及既往,這一條款的主要目的是確保婚姻撤銷後不會影響撤銷前的各種法律行為和已經做出的安排,包括涉及第三方的權益。這樣的設計有助於維護法律關係的穩定性,確保撤銷婚姻不會對已經存在的法律狀態或第三方造成過大的影響。該規定也強調婚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撤銷婚姻並不意味著婚姻成立後的一切行為將自動作廢,這樣可以防止由於婚姻撤銷而產生的社會和法律混亂。撤銷的效力不溯及既往,對婚姻期間的財產分配、子女撫養等問題,依然維持有效,直到法院判決撤銷婚姻為止,這樣的安排主要是為保護善意第三方的權益,避免婚姻撤銷帶來的連鎖反應或不公平的情況。民法第998條主要規定結婚撤銷的效力不會溯及既往,這是為保護婚姻期間發生的各種法律行為和安排,以及涉及第三方的權益不受影響。

 

撤銷方式

結婚的撤銷需要通過法院的訴訟程序,且只有在法院作出撤銷判決並且該判決確定後,撤銷才正式生效。民法第998條的設定有助於維護法律行為的穩定性和預見性,防止法律關係因撤銷而產生混亂或不公。

 

撤銷婚姻需要經過法院的正式程序,且只有在法院作出撤銷判決並確定後,撤銷才會正式生效。結婚撤銷並非一個自動的過程,而是需要透過法律途徑進行,這樣有助於給予法院足夠的時間來仔細審查案件,同時也給予當事人充分的機會進行辯護或修正他們的立場。這項規定的目的是保持婚姻關係的穩定性,並防止婚姻撤銷成為一個隨意的過程,對家庭和社會造成混亂。

 

結婚的撤銷,依法均須以「訴」為之,於法院判決確定時,始發生撤銷之效力。又為避免當事人間之財產關係複雜化,並保護子女之利益,故民法第998條規定,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離婚與撤銷婚姻雖均使已成立之婚姻對於將來失其效力,惟可得撤銷之婚姻係因其成立時即有瑕疵,而離婚之事由則為婚姻成立後所發生,彼此並非一致(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422號判例)。

 

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另一個重點是,這條規定特別關注保護子女和第三方的權益。婚姻中的子女和第三方,如與婚姻相關的財產交易和信用關係,通常不會受到婚姻撤銷的影響。這意味著,婚姻撤銷不會對婚姻中子女的法律地位產生不利影響,也不會對與婚姻有關的第三方造成不公正的法律後果。這一原則不僅保護婚姻中的當事人,也保護那些無辜受影響的第三方,保證社會和經濟秩序不會因婚姻撤銷而受到破壞。

 

撤銷結婚不影響撤銷前的法律行為,這意味著婚姻期間的財產分配、子女撫養等決定保持有效,直至法院判決撤銷婚姻。這一原則有助於保護善意第三方的權益,避免因婚姻撤銷帶來過大的社會和法律後果。這一規定尤其考慮到子女的利益,保證父母的婚姻撤銷不會對子女的法律地位產生不利影響。此外,也保護與婚姻有關的第三方,如財產買賣、信用交易等,這些交易均可保持其有效性和正當性。

 

尚未離婚,如婚姻關係如已因離婚而消滅,即無可資撤銷之婚姻存在

按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6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民法第997條、第998條定有明文。是撤銷婚姻與離婚同,均使已成立之婚姻向後失其效力,婚姻關係如已因離婚而消滅,即無可資撤銷之婚姻存在,該婚姻關係亦無從再因撤銷婚姻訴訟而於判決確定時向後失其效力,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之配偶已不得再行撤銷該婚姻關係,其撤銷權自因婚姻關係消滅而消滅。兩造於95年3月27日結婚,並於95年8月23日辦理結婚登記,嗣於103年1月9日經法院和解離婚,並於103年1月15日辦理離婚登記,其婚姻關係已因和解離婚而消滅…,足見上訴人103年4月22日提起本件撤銷婚姻訴訟時,兩造之婚姻關係已因和解離婚而消滅,揆諸前揭說明,縱上訴人係被詐欺而結婚,其亦不得再行撤銷該已消滅之婚姻關係,其請求撤銷兩造間之婚姻,並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其因結婚被撤銷所受之財產上、非財產上損害493,800元,均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家上字第272號民事判決)。

 

與離婚的區別

撤銷婚姻通常是基於婚姻成立時的瑕疵,如詐欺、脅迫或其他使婚姻無效的因素。而離婚則是基於婚姻成立後發生的事由,如不可調和的差異。因此,撤銷和離婚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性質和後果。

 

與離婚的區別在於,撤銷婚姻通常是基於婚姻成立時的瑕疵,如詐欺、脅迫或其他導致婚姻無效的因素。而離婚則是基於婚姻成立後發生的事由,如不可調和的差異或夫妻之間的問題。因此,撤銷婚姻與離婚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性質和後果。撤銷婚姻是一種修正行為,是對婚姻本身有效性進行的法律糾正,而離婚則是對婚姻關係的解消。

 

綜合而言,民法第998條的設立有助於保障婚姻中各方利益的穩定,維護法律關係的預見性,並減少由婚姻撤銷所引發的社會和法律混亂。該規定不溯及既往的原則確保在撤銷婚姻後,先前的法律行為和安排依然有效,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和不公平後果。同時,也保護家庭、子女以及第三方的利益,確保婚姻撤銷不會對他們的法律地位和權益產生不利影響。

 

這條法律規定還反映對婚姻自由的尊重,並且認為婚姻撤銷應當是基於合理的法律程序而非隨意的行為。這樣的安排對於保護個人、家庭和社會的利益具有重要意義,也顯示法律在婚姻關係中維護公平、正義和穩定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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