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規定註釋-婚姻無效或撤銷之損害賠償

16 May, 2019

民法第999條規定:

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說明:

民法第999條規定在結婚無效或被撤銷後,當事人一方因遭受損害而有權請求賠償的情形。這條法律規定的設立,旨在保護那些因為婚姻無效或被撤銷而遭受實際損失的當事人,確保他們能夠獲得適當的賠償。這不僅僅是對財產損失的補償,也包括對非財產損害的賠償,如情感受損或名譽損害等。該條文的主要特點是只有當對方有過失的情況下,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它強調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民法第999條提供一個為婚姻無效或被撤銷而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對另一方進行賠償請求的法律依據。這條法律的設立主要是為保護因婚姻無效或撤銷而遭受非財務或財務損失的一方。

 

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損

 

得請求民法第999條之損害賠償者,包含因婚姻無效及婚姻經撤銷者。針對結婚無效及得撤銷之情形而當事人之一方受有損害者。

 

只有當一方因為婚姻無效或被撤銷而受到實際損害時,才能根據這條規定要求賠償。損害賠償的請求條件包括當事人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到實際損害。如果結婚因詐欺、脅迫、隱瞞重要信息等原因而被撤銷,且對方有過失,則受害方可以要求賠償。這意味著,如果一方因對方的欺騙或隱瞞事實而結婚,並因此遭受損失,那麼受害方有權要求賠償。此外,這條規定還規定賠償的範圍不僅限於財產損害,還包括非財產損害,如情感損失或精神損害。無論是財產損害還是非財產損害,請求賠償的當事人必須證明對方有過失,即其結婚行為存在過錯。

 

對方有過失

 

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只需被請求人有過失,請求人有無過失責非所問,但請求人有過失時,他方得適用過失相抵原則。值得注意的是,賠償請求權不包括過失方在無過失的情況下,這進一步強調法律對公平性的要求。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未犯錯誤,則無需負擔賠償責任。這樣的規定確保法律的平衡性,避免不公正的賠償要求,並讓婚姻撤銷或無效的處理更加合理。如果對方在結婚無效或被撤銷的情況下無過失,則無需賠償。過失可能包括欺詐、隱瞞重要信息等。

 

反映對受害人權益的保護,尤其是在婚姻無效或撤銷的情況下,可能會對當事人的情感、名譽、經濟等方面造成損害。透過這條規定,法律給予因婚姻無效或撤銷所受到損害的一方一個清晰的法律途徑來尋求賠償,並且這些賠償是根據對方的過錯來決定的。因此,這條規定不僅保護婚姻中被誤導或被迫的一方,也確保婚姻中的各方能夠在法律框架內處理爭議,從而促進婚姻關係的公平與穩定。

 

損害的類型

 

婚姻無效或經撤銷後請求損害賠償之範圍,包括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然其要件略有不同,兩者相同之處在於不論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被請求人必須有過失。此之過失係指無效婚姻或得撤銷婚姻締結之引起有過失,或對於婚姻障礙之原因明知或可得而知者而言。但針對非財產上損害之部分,立法者明文要求必須請求之一方無過失始得為之。

 

對於財產損害,這類賠償主要針對婚禮費用、聘金、結婚後的生活支出等實際損失。然而,民法第999條也強調,賠償並不包括將來的期待權,如繼承權、遺產分配中的份額或是保險受益人地位等。這意味著,對財產損害的賠償只會涉及已經發生的損失,而不包括未來可能獲得的利益。

 

賠償不僅限於財產損失(如禮金、婚禮成本等),還包括因名譽、情感受損等非財產損失。受害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要求相應的賠償金額,這需要具體情況的評估。

 

非財產損害請求權及其限制:

非財產損害則主要指人格權受損害的情況。這類賠償旨在保護受害人的情感、名譽等非物質方面的利益,當事人可以要求賠償相應的金額,以補償其因婚姻無效或撤銷而造成的精神和情感上的損失。這類賠償是專門針對受害人的,且根據民法第999條第3項的規定,這類請求權是不可讓與或繼承的。換言之,只有當事人本人才能請求這類賠償,且該賠償並不可以轉讓或由繼承人繼承,這是為保障受害人自身的權益。此類請求權具有個人性質,不能轉讓或由繼承人繼承,除非已經依契約承諾或已經提起訴訟。

 

至於其賠償範圍以現實受有損害為限,例如因結婚所支出之費用得認為係因結婚無效或撤銷之現實損害,但財產上損害賠償並不包括將來之期待權(如繼承權、遺贈、為保險受益人之地位等) 。至於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乃以保護受害人本身之人格而設,故專屬於本人,民法第999條第3項定規定不得為讓與或繼承之標的物。 此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受害方能夠因遭受的不公正待遇而得到適當的法律救濟,同時確保只有在對方有過失的情況下才會承擔賠償責任,從而保持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綜合來看,民法第999條為因婚姻無效或撤銷而受損害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救濟,並且設立賠償請求的條件、範圍以及限制,確保法律對受害人的公正保護。這條法律不僅保障受害人因婚姻無效或撤銷而產生的經濟損失,也關注到情感和名譽等非財產損失,並且對賠償請求權進行限制,確保法律的公正性和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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