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立法沿革
16 May, 20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7條規定:
政府應規劃實施兒童及少年之醫療照顧措施;必要時,並得視其家庭經濟條件補助其費用。
前項費用之補助對象、項目、金額及其程序等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民國92年5月2日制定條文
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分級;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
前項物品列為限制級者,禁止對兒童及少年為租售、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
第一項物品之分級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理由-
通訊科技的發展使得資訊的傳播越來越多元化,政府對言論及出版自由的保障也逐漸正常化,在出版法、廣電法等相關法制逐漸解除管制後,為保護兒童及少年身心之健康發展,有必要規範媒體及出版事業播送或出版之內容。
=民國100年11月11日全文修正條文
政府應規劃實施兒童及少年之醫療照顧措施;必要時,並得視其家庭經濟條件補助其費用。
前項費用之補助對象、項目、金額及其程序等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理由-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條條文移列修正。
二、本法第二條業已明定兒童及少年係指十八歲以下之人,爰酌修第一項文字。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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