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條立法沿革

16 May, 20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8條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協調會議,以協調、研究、審議、諮詢、督導、考核及辦理下列事項:
一、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資料登錄。
二、兒童及少年安全教育教材之建立、審核及推廣。
三、兒童及少年遊戲與遊樂設施、玩具、用品、交通載具等標準、檢查及管理。
四、其他防制機制之建立及推動。
前項會議應遴聘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說明:

=民國92年5月2日制定條文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
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
理由-

一、將原兒童福利法第三十三條及少年福利法第十九條合併修正。。
二、第一項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之場所,並為因應社會變遷趨勢及避免掛一漏萬或窒礙難行,酌修其內容。
三、第二項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禁止義務。
四、第三項規定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
五、原兒童福利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規定。

 

=民國100年11月11日全文修正條文

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協調會議,以協調、研究、審議、諮詢、督導、考核及辦理下列事項:
一、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資料登錄。
二、兒童及少年安全教育教材之建立、審核及推廣。
三、兒童及少年遊戲與遊樂設施、玩具、用品、交通載具等標準、檢查及管理。
四、其他防制機制之建立及推動。
前項會議應遴聘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根據衛生署統計,事故傷害是國人十大死因之一,且連續十四年來是1-14 歲兒童的首要死因,而大多數的事故傷害是可以避免的。然而,目前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治最大困難即是各項業務分散於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而無橫向協調機制,需制定此一機制進行跨部會之協調。透過較高層級的會議,將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預防的機制與功能彰顯,讓兒童及少年的事故傷害能被有效降低。
三、依據兒童局98年「兒童安全實施方案」具體採行措施訂定之。由於事故傷害資料不完備,導致無法發展具體防治策略,致使台灣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死亡率連續14年高居十大死因首位。故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統一訂定各級醫療院所之兒少事故傷害登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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