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零四條規定註釋-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約定財產制之選擇

16 May, 2019

民法第1004條規定: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說明:

民法第1004條規定夫妻在結婚前或結婚後,可以透過契約選擇適用某一種約定財產制,這一條文的核心在於提供夫妻在婚姻中對財產關係的選擇權,賦予夫妻更多的自主性和靈活性。這樣的規定不僅尊重夫妻間的協商精神,也體現現代法律對家庭經濟自主性和夫妻平等地位的重視。

 

男女因結婚而創設夫妻之身分關係,婚姻之效力表現在身分上為夫妻間之同居義務、扶養義務、貞操義務等,而財產上之效力則為夫妻財產制。雖然個人財產上之權利義務於民法總則編或物權編、債編中已有系統性之規定,但因夫妻共同生活,財產之歸屬主體為何人有時不易認定,且對外交易上有時互為代理人,此種特殊之共同關係若以普通之債法或物權法規範仍嫌不足。

 

且婚姻關係存續中財產之取得往往非一人單獨之貢獻,而是有賴夫妻間之協力,尤其是一方在家操持家務教養子女,對另一方在外工作所增加之財產不可謂毫無貢獻,此種家事勞動之付出亦有保護之必要。凡此種種,皆可看出夫妻財產制有其存在之價值及地位。

 

傳統上,夫妻財產關係往往由法律直接規範,但隨著社會變遷和家庭結構的多樣化,民法允許夫妻根據自身的情況做出更為靈活和符合實際需要的選擇。夫妻在選擇財產制時,可以依自己的經濟狀況、生活方式或未來的規劃來作出決定,這樣的法律規定有助於減少因財產問題而產生的婚姻衝突,並且促進婚姻中的和諧與穩定。

 

民法第1004條的設立,回應現代社會對婚姻關係中財產管理的多樣化需求,夫妻可以選擇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或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進行協議。選擇適合自己情況的財產制有助於更清楚地劃分財產的權屬和責任,尤其在夫妻之間經濟狀況有所不同或對財產管理有不同看法時,這一選擇權提供法律保障。在結婚前或結婚後,夫妻均可訂立此類契約,這給夫妻更大的自由度來調整他們的財產關係。這種選擇可以在結婚前達成,也可以在婚後根據夫妻的實際情況作出調整,這樣的規定無疑給予夫妻在婚姻生活中更多的靈活性和控制權。

 

關於普通法定財產制雖係約定財產制時之補充適用,但其重要性,實凌駕於約定財產制。蓋一般人民缺乏法律知識,不明何謂夫妻財產制;或雖知悉夫妻財產制,但不知如何訂立其內容,以致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當事人即使知悉夫妻財產制應訂立何種內容,但因尚未經歷實際的婚姻生活,夫妻如何發生財產上之利害關係,毫無把握。故信賴普通法制財產制,而不去約定其他財產制。

 

這條規定也突出契約自由的原則,即夫妻在選擇何種財產制度時,不必完全依賴法定財產制,而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來選擇。這不僅有助於增進夫妻間的信任與協作,也有助於在婚姻中確保財產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平性。若夫妻雙方選擇未來的財產分配方式,或許能在婚姻關係中遇到矛盾時,有效避免因為財產問題引起的爭執和不和。在某些情況下,特別是在經濟實力差異較大、或一方可能會有大量資產的情況下,選擇一個合理的財產制度將有助於婚姻關係的穩定,並能在處理財產爭議時提供清晰的法律依據。民法第1004條的規定允許夫妻在結婚前或結婚後通過契約選擇其夫妻財產制,這展示法律對個人選擇權的尊重以及對夫妻財產關係透明化的推崇。

 

夫妻可以自由選擇三種主要的財產制度

夫妻可以自由選擇三種主要的財產制度,包括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其中約定財產制需要具體的契約來確定。此條款強調契約自由的原則,即夫妻雙方可以根據個人的具體情況和需要,協商確定最適合自己的財產管理方式。夫妻可以在結婚前或結婚後的任何時候簽訂或修改財產制的契約,提供高度的靈活性。

 

通過允許夫妻預先確定財產關係,可以在婚姻關係出現問題時減少爭議,尤其是在離婚或一方去世時。特別是在商業活動頻繁或有重大財產的家庭中,能有效地規劃和保護個人和家庭的財務安全。隨著社會結構和家庭觀念的變化,現代法律亦需適應不同家庭形態和夫妻關係中的經濟獨立性,此條款正是對這種需求的響應。

 

通過這樣的規定,夫妻雙方可以更加明確地管理和控制自己的財產,減少因財產問題引發的家庭矛盾,從而維護家庭穩定和諧。這也反映現代社會對於平等、自主的家庭關係的重視。依我國民法之規定,法定夫妻財產制分為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與非常法定夫妻財產制,前者指一般法定財產制,後者乃因特定情事發生,依法應適用另一種財產制者,即為所謂之非常法定夫妻財產制,而我國以分別財產制為非常法定夫妻財產制 。

 

基於契約自由之原則,我國承認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夫妻財產制,因此法定夫妻財產制只在夫妻間無約定時始有適用,亦即其僅立於補充性及推定性之地位 ,雖係如此,一般人或因缺乏法律常識,不解何謂夫妻財產制,或因尚未經歷婚姻共同生活,不知何種財產制較符合婚姻生活之現況,即使解夫妻財產制之意義,亦認為斤斤計較財產歸屬有損夫妻感情之融洽,故實際約定夫妻財產制之情形並不多,大多數乃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 ,且法定夫妻財產制為立法者集思廣益所制定,此制度對夫妻而言應是最公平的制度,因此其重要性實乃凌駕約定財產制之上。

 

然而,儘管法律提供這種靈活性,實際上,許多夫妻並未在婚姻中選擇訂立夫妻財產制,這部分是因為缺乏對財產制的理解,或是對婚姻生活的財產問題沒有足夠的預見。大部分夫妻仍然選擇默認適用法定財產制,這種情況在一些尚未經歷過婚姻生活的夫妻中尤為常見。即便如此,法定財產制的設計依然是婚姻中最公平的財產管理模式,因為它提供一個基本的財產分配機制,在夫妻關係發生問題時,能夠提供合理的分配方式。

 

夫妻財產制是指婚姻生活中,夫妻共同適用的一種財產關係,用來規範夫妻之間的財產。夫妻於結婚前或是結婚後,可以選擇一個民法規定的財產制,即以契約約定夫妻財產制為「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都必須使用書面,才發生法律上的效力。此外,如果要以夫妻財產制對抗第三人,除應以書面訂立外,必須到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夫妻財產制的登記手續。若夫妻未以契約約定,就適用民法所規定的「法定財產制」。依目前社會現狀,多數夫妻均未約定,所以適用法定財產制。

 

婚後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應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內容

按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4條、第1005條定有明文。次按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民法第1017條第1項、第1030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夫或妻不論其為婚前或婚後取得之財產,均屬夫或妻各自所有。所謂「婚前財產」,乃夫妻結婚時所有之財產;「婚後財產」,即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是婚後財產始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標的物,而依上開說明,剩餘財產之計算為:婚後財產(不含因繼承取得之財產、因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婚後負債=各自之剩餘財產(負數以零計算);(剩餘財產多者-剩餘財產較少者)÷2=平均分配額(剩餘財產少者得向多者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之數額)。經查,兩造於80年12月25日結婚,婚後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應適用法定財產制…依法應適用法定財產制。又甲○○起訴請求離婚等事件,…則甲○○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即屬有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家上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民法第1004條強調夫妻在財產關係上的平等,允許雙方自主選擇最適合的財產制度,這不僅符合現代婚姻關係中的平等原則,還體現對夫妻個人意願的尊重。在過去的婚姻中,通常由丈夫控制家庭財務,但現代法律強調夫妻雙方的獨立性與平等地位,這一變革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社會對性別平等的進步認識。這一規定的彈性和自由度使得夫妻能夠根據彼此的經濟能力、生活方式及未來規劃來選擇最適合他們的財產制度。

 

此外,民法第1004條並未強制要求夫妻必須在結婚前就財產制作出決定,這一規定既符合現代婚姻的多樣性,也讓夫妻有足夠的時間來考慮婚姻中的財產問題。這種選擇的權利使得夫妻在實際生活中能夠更好地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調整。

 

最後,民法第1004條的規定也有助於在離婚、分居等情況下簡化財產分割的過程。當夫妻未就財產制進行明確約定時,法定財產制會自動適用,這能夠提供一個相對公平的財產分配標準。而若夫妻選擇約定財產制,則可以根據雙方事先的協議來進行財產的分割,避免事後爭議的發生。因此,這一法律條文的設立,不僅能夠有效規範夫妻間的財產關係,還有助於保障第三方在處理夫妻財產糾紛時的合法權益。

 

瀏覽次數:2592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