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零五條規定註釋-法定財產制之適用
民法第1005條規定: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說明:
民法第1005條提供夫妻財產制的默認選擇,即法定財產制。這一條款的設置反映法律對於那些沒有特別約定財產關係的夫妻關係的規範和保護。夫妻若未通過契約訂立財產制,則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這一規定的核心在於為夫妻提供一個默認的財產管理框架,當夫妻未就財產關係達成協議時,法律將自動介入,確保財產分配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這一規定不僅體現法律對夫妻關係中的財產分配的重視,也保障未做出約定的夫妻在婚姻解除時的財產權益,減少不確定性和潛在爭議。
這一條文的規定也反映對婚姻內部經濟關係的關注。婚姻不僅是情感上的聯繫,也涉及到共同生活中的財務管理,夫妻之間的財產關係在婚姻中扮演著重要角色。透過法定財產制,法律能夠確保夫妻雙方在婚姻生活中的公平財產分配,從而保障家庭經濟的穩定和和諧。
法定財產制的實際運作中,夫妻之間的財產將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兩類。婚前財產仍由原配偶保有,而婚後所得財產則視為共同財產。當婚姻解除時,婚後財產會被視為共同財產並進行均等分配,這樣的安排有助於保障婚姻中經濟較弱勢一方的權益,尤其是對於那些沒有事先協議財產分配方式的夫妻來說,這一規定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
默認適用法定財產制
這一條文的設立,主要是針對那些沒有選擇其他財產制度的夫妻,並為他們提供一個預設的、合理且公平的財產分配方案。大多數夫妻在結婚前或結婚後,因為缺乏對財產制度的解或考慮,往往選擇默認適用法定財產制。這一制度作為一種通則規範,能夠有效避免因為缺乏事前約定而引發的爭議,尤其是在婚姻關係解體時,能夠依照公平原則進行財產分配,維護雙方的基本權益。
如果夫妻未通過契約明確選擇特定的財產制(如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則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通常包括婚後所得的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在婚姻關係解除時進行均等分配。對於大多數夫妻來說,可能沒有預先考慮到財產分配的具體問題,此條款提供一個簡單明瞭的預設規則,以防止婚後發生的財產爭議。法定財產制有助於保護經濟上較弱勢的一方,確保在婚姻解體時能夠獲得公平的財產分配。
法定財產制還具有其法律上的補充性質,若夫妻間未就財產問題達成一致或協議,則將自動適用該規定,這樣的設計可以簡化夫妻間的法律程序,避免婚後因為財產分配問題而產生爭執。特別是在現代社會中,夫妻雙方的財產來源可能非常多樣,從薪資、獎金到投資收益,甚至包括家事勞動的貢獻,這些在法定財產制下會得到均等對待,從而達到公平的目的。
法定財產制的具體內容
法定財產制的具體內容還包括對婚後財產的分配。當婚姻關係解體時,剩餘的婚後財產將被扣除婚姻期間的負債後平均分配。這意味著雙方的剩餘財產將雙方的經濟貢獻來進行公平分配,無論是經濟上較強的配偶還是主要負責家事和子女照顧的一方,最終都能夠獲得公正的財產份額。
法律明確規定夫妻婚後財產分配的方式。民法第1031條第1項的規定,婚姻關係解體時,婚後財產將扣除負債後進行平均分配,這樣的安排使得婚姻解體時的財產分配變得簡單且公正,減少法律糾紛的可能性。
修法前後-聯合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即將夫或妻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民法第1017條規定),而適用法定財產制者,主要注意「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規定,即依民法第1031條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取得財產不在此限。「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僅與夫妻的「婚後財產」有關,卻與「婚前財產」無關。
並不區分此類財產取得於74年6月4日之前或同年月5日之後,均屬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計算範圍
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民法第1005條、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夫妻於民法第1030條之1增訂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其聯合財產關係消滅者,如該聯合財產關係消滅之事實,發生於74年6月3日增訂民法第1030條之1於同年月5日生效之後時,則適用消滅時有效之增訂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之結果,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者外,凡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而於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現存之原有財產,並不區分此類財產取得於74年6月4日之前或同年月5日之後,均屬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計算範圍,亦有大法官釋字第620號解釋可資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家上字第36號判決)。
此外,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做出財產約定時,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這對於那些對財產管理不太解的夫妻來說,提供一個清晰且不需額外思考的選擇。對於大多數夫妻來說,選擇法定財產制是比較普遍的做法,尤其是在婚姻生活初期,夫妻並未預料到未來可能會出現的財產爭議或其他法律糾紛,因此這一規定顯得尤為重要,它能夠有效防止財產爭議的產生,並且在婚姻解體時提供清晰的分配指導。
關於普通法定財產制雖係約定財產制時之補充適用,但其重要性,實凌駕於約定財產制。蓋一般人民缺乏法律知識,不明何謂夫妻財產制;或雖知悉夫妻財產制,但不知如何訂立其內容,以致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當事人即使知悉夫妻財產制應訂立何種內容,但因尚未經歷實際的婚姻生活,夫妻如何發生財產上之利害關係,毫無把握。故信賴普通法制財產制,而不去約定其他財產制。
通過法定的方式確保夫妻雙方在財產上的平等權利,反映現代社會對於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價值觀。此外,這一規定也體現法律對家庭內部經濟關係的重視,通過為沒有特別財產約定的普通家庭提供明確的法律框架,以減少可能的法律糾紛,維護社會穩定。
總體來看,民法第1005條的設置不僅為沒有事先約定財產制的夫妻提供合理的財產分配方案,也有助於維護夫妻間的財務平等與公正,避免因為缺乏財產分配規範而引發的婚姻矛盾和法律糾紛。它強調婚姻財產關係的公平與透明,反映現代法律對於家庭關係的重視,並在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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