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零七條規定註釋-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要件(要式契約)
民法第1007條規定: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說明:
民法第1007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這一要求的核心目的是確保夫妻之間對於財產安排的意圖是清晰且有法律效力的。此條文不僅強調書面契約的重要性,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且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因此,欲以夫妻財產制契約對抗第三人,除應以書面訂立外,尚須向法院辦理登記,始生對抗效力。若要使該契約對第三人產生法律效力,必須經過法定的登記程序,這一要求旨在保護第三方的合法權益,防止未經登記的私人協議對外部交易和法律關係造成不必要的影響。
在夫妻間約定財產制時,除書面形式的要求,若希望該契約對第三方生效,必須向法院辦理登記。這一登記要求不僅增加契約的正式性,還能確保在涉及第三人的情況下,契約能被廣泛承認和執行。此項登記程序的主要目的是為保護第三方的合法利益,避免夫妻間未經登記的財產安排對外部世界造成潛在的影響。
在實際操作中,第三方在與夫妻進行交易或法律行動時,可以透過查詢公共記錄來確認夫妻之間的財產安排,這樣可以有效保護交易相對人的權益,防止隱瞞的財產安排對交易的合法性造成影響。這些規定體現民法對夫妻財產關係中法律形式和程序的嚴格要求,這不僅保障夫妻雙方的權益,也對第三方提供法律上的保護,確保交易的穩定和安全。按照民法第1007條,夫妻財產制契約若未經書面形式訂立或未進行登記,就無法對第三人產生法律效力。
書面形式
夫妻之間關於財產制的契約(無論是設立、修改還是廢止)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這包括但不限於選擇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或參與財產制。書面形式要求有助於確保雙方的意願明確且有具體的法律依據,減少未來可能出現的糾紛。
夫妻財產制契約的書面要求,無論是設立、修改還是廢止,都必須以正式的書面形式進行。這不僅是為確保夫妻間的意圖明確,還是為避免因為口頭協議或隨意更改而引發未來可能的糾紛。此外,書面契約還提供具體的法律依據,有助於在婚姻解體或夫妻關係發生變化時,確保財產的分配具有法律保障,減少因無法證明契約內容而導致的問題。
登記要求
若要使該契約對第三人產生法律效力,還需要進行法定的登記程式。通過要求登記,增加契約的正式性,保證在涉及第三人的情況下,契約能被普遍承認和執行。登記要求確保交易相對人在交易或法律行動中,能夠通過查詢公共記錄來確認夫妻之間的財產制安排,從而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未公開的私下契約影響。
未經登記的財產制安排在法律上對外界無法產生任何效力,這一要求反映法律對財產透明度和交易安全的高度重視。此條文還與民法第1008條第1項相互補充,強調登記的程序和其法律效力,並指出登記應由夫妻住所地的法院管轄。這樣的登記程序可以便於第三方查詢夫妻的財產安排,並且保障交易的安全,避免因為夫妻未經登記的財產安排對外部交易造成風險。
此外,這一登記的規定也讓夫妻雙方在財產安排上更加謹慎,確保在做出任何財產安排變動時,符合法律的規範和要求,並且避免對外部交易造成法律上的困惑。這種設計不僅增加財產安排的透明度,也為有關各方提供清晰的法律依據,保護交易安全,進一步促進法律關係的穩定性。這些規定體現民法在處理夫妻財產關係時對法律形式和程式的嚴格要求,旨在確保所有相關方的利益得到適當考慮和保護。
民法第1007條所規定的書面形式與登記要求,強調夫妻財產安排的正式性和法律效力,不僅有助於維護夫妻雙方的財產利益,還保護第三方在涉及夫妻財產的交易過程中的合法權益。這一規定也充分體現現代法律對財產透明度和公平交易的重視,從而為夫妻間的財產關係提供更加清晰和穩定的法律框架。民法第1007條的規定確保夫妻財產制契約的正式性和可執行性。
藉顯登記之公信力,以保護交易之安全:
按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民法第一千零零七條與民法第一千零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非訟事件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民法第一千零八條所定之登記,由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此項登記之目的,旨在便於第三人得向夫妻住所地之管轄法院登記處,聲請閱覽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或請求交付謄本,藉顯登記之公信力,以保護交易之安全(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再字第35號民事判決)。
瀏覽次數:2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