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零八條規定註釋-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要件(契約之登記)

16 May, 2019

民法第1008條規定: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第一項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

 

說明:

民法第1008條對夫妻財產制契約的登記提出明確要求,規定夫妻之間關於財產制度的訂立、變更或廢止,必須經過正式登記,才可對第三人產生法律效力。反映法律對於財產關係的透明化和公正性要求,旨在保護交易安全和第三方的利益。未經登記的夫妻財產制契約不能對抗第三人,這意味著在夫妻未完成登記手續之前,第三人可以無視這些契約的存在,按照常規法律程式處理相關財產事務,這樣可以避免在財產交易中出現不必要的法律爭議。以保障第三方的交易安全,避免夫妻之間私下改變財產安排而對外部交易造成的不確定性。

 

登記要求

民法第1008條的規定對夫妻財產制契約的登記提出明確的要求。夫妻間關於財產制的契約(包括設立、修改或廢止),要想對第三人產生法律效力,必須經過正式的登記程式。

 

藉助登記之公示方法達到保護交易安全之目的-交易相對人之保護:

通過要求夫妻財產制契約的登記,確保公共記錄的透明性和完整性,從而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預測性。未經登記的夫妻財產制契約,不能用來對抗第三人。這意味著在夫妻未完成登記手續之前,第三人可以無視這些契約的存在,按照正常法律程式處理相關財產事務。設定登記要求防止夫妻雙方通過變更財產制來逃避債務或其他法律責任,從而保護債權人和其他交易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查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民法第一千零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民法第一千零八條所定之登記,原則上由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例外情形亦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依前條規定為登記之住所或居所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個月內重為登記;其不重為登記者,前登記簿之登記,因滿三個月而失其效力。旨在便於第三人向夫妻住所地或居所地之管轄法院查閱有關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情形,藉助登記之公示方法達到保護交易安全之目的。因此,向法院為夫妻分別財產制登記後,因住、居所變更,而未於三個月內向管轄法院重為登記時,「前登記簿之登記因而失去效力」,係指夫妻分別財產制之登記失其效力,與未登記無異。縱夫妻間原訂立之分別財產制契約仍屬存在,但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而言。是上訴人於被上訴人與其夫葉鴻元所為上開夫妻分別財產制契約登記失其效力後,取得對葉鴻元之執行名義,主張前揭不動產係屬葉鴻元所有,據以對之聲請強制執行,原審未依當時有效之民法親屬編規定,判斷該不動產是否為上訴人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遽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難謂允洽。上訴論旨,執此指摘此部分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1445號民事判決)。

 

其他法律的優先性

即使完成夫妻財產制的登記,這種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進行的財產權登記的效力,確保其他法律框架下財產權的穩定性和預見性。明確夫妻財產制登記不影響其他財產權登記,維護法律體系的協調性和一致性,防止因夫妻財產制變更而導致的法律衝突。

 

此外,民法第1008條還明確指出,即使夫妻財產制契約已經完成登記,該登記不會影響依其他法律進行的財產權登記的效力。這意味著,夫妻之間的財產制安排,雖然會影響夫妻內部的財產分配,但不會改變在其他法律框架下的財產權登記規定,確保財產權登記的穩定性和預見性,避免夫妻財產制變動對其他法律領域產生不必要的影響。

 

為保證登記的公正性,該登記程序要求夫妻在登記財產制契約時,必須到夫妻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進行登記,這樣第三人可以根據公開記錄來查詢夫妻之間的財產安排,從而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這樣的登記制度提高財產制度的透明度,減少不必要的爭議。

 

這些規定體現民法在處理夫妻財產關係時對法律形式和程式的嚴格要求,旨在確保所有相關方的利益得到適當考慮和保護。同時,確保夫妻在選擇或變更財產制時,其操作的合法性和對外的有效性。

這一條款不僅強化夫妻財產制契約的法律效力,還促進家庭財產關係的穩定,保護夫妻和第三方的權益。它確保夫妻間的財產安排在法律上的正式性和公開性,同時避免因未登記或未更新登記而引發的法律糾紛。登記要求不僅增強契約的正式性,還讓第三方可以方便地查詢公開記錄,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可預測性。

此外,民法第1008條的登記要求也防止夫妻雙方在未經公開登記的情況下,通過變更財產制度逃避債務或其他法律責任。這對於保護債權人和其他相對人的利益至關重要,避免夫妻雙方在未登記的情況下隱瞞財產制度的變動,進而影響對外部法律關係的公正處理。

總之,民法第1008條強調夫妻財產制契約的登記要求,這不僅確保夫妻之間財產安排的透明度和合法性,還保護第三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交易的穩定性。這一條款的設置,無論是對家庭內部的財產安排,還是對外部法律交易,均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通过登記,夫妻間的財產安排得到法律上的承認,並且避免可能對外部交易造成的法律不確定性。


瀏覽次數:2528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