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條立法沿革
16 May, 20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5條規定:
雇主對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之少年員工應保障其教育進修機會;其辦理績效良好者,勞工主管機關應予獎勵。
說明:
=民國92年5月2日制定條文
兒童及少年罹患性病或有酒癮、藥物濫用情形者,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協助就醫,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衛生主管機關配合協助就醫;必要時,得請求警察主管機關協助。
前項治療所需之費用,由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負擔。但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或依法補助者,不在此限。
理由-原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移列修正,明定兒童及少年罹患性病或有酒癮、藥物濫用情形者,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相關機關之協助就醫義務及治療所需費用之負擔。
=民國100年11月11日全文修正條文
雇主對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之少年員工應保障其教育進修機會;其辦理績效良好者,勞工主管機關應予獎勵。
理由-
一、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移列。
二、修正增列國民中學畢業少年員工之理由,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據此,本款保障之就業少年除年滿十五歲者外,尚應包括雖未滿十五歲但已國民中學畢業之少年。另雇主對於少年員工之教育進修雖應予保障,惟並非必須親自提供,爰併予酌修。
瀏覽次數:2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