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註釋-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民法第1017條規定: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說明:
民法第1017條規定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的區分,並詳細闡述如何處理無法證明歸屬的財產。根據這一規定,夫或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並由夫妻各自所有。婚前財產是指夫妻結婚登記前所擁有的財產,無論在婚後是否有增值或產生孳息,該部分財產依然屬於原所有者;而婚後財產則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取得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投資收益等,這些財產在離婚時通常需要進行分配。
本條之立法理由略以,為明確界定夫妻財產之範圍,以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得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財產範圍,爰將夫或妻之財產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本次修法為貫徹男女平等原則,並明確界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得列入剩餘財產分配對象之範圍,爰於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區分為婚前財產:即夫妻結婚時所有之財產(例如嫁妝或婚前受贈物);與婚後財產:即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明文規定屬夫或妻各自所有。又為避免認定夫或妻之婚前或婚後財產產生爭議,並於同條增訂二種擬制規定:一種是「推定」,包括「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及「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例如家中動產如有反證時可以推翻之)。另一種是「視為」,包括「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如婚前擁有之股票於婚後產生之股息,納入婚後財產範圍)及「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為貫徹男女平等之原則,並維持聯合財產制之精神,夫妻原有財產之範圍,應求一致。舊法本條第一項對於妻之原有財產僅以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者為限,而夫之原有財產範圍則並無限制,顯欠平衡,爰予修正,使夫妻原有財產之範圍完全相同。舊法本條第二項規定聯合財產中不屬於妻之原有財產部分均屬夫所有,似有違男女平等原則,爰予刪除。
除第一項已明定夫或妻之原有財產各保有其所有權外,關於聯合財產中不能證明誰屬之財產,於第二項規定:「聯合財產中,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之原有財產。」以杜爭議。此之所謂共有,係指分別共有而言,蓋於聯合財產制,夫妻之原有財產既各保有所有權,則共有情形並非常態,規定為分別共有,對於夫妻家庭經濟生活,亦不致有所影響。修正後之本條第一項既規定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為夫或妻之原有財產,各保有其所有權,則妻之原有財產所生之孳息,當然歸屬於妻。
為保障他方配偶之協力,及日後剩餘財產之分配,爰增訂第二項規定。因剩餘財產分配之對象僅及「婚後財產」,故增設第三項規定,將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不列入分配,以杜爭議。
民法第1017條的規定對於夫妻財產的劃分提供明確的法律框架,尤其在婚姻關係中財產的歸屬與分類上。這條規定不僅確立婚前與婚後財產的基本區分,還涉及到無法證明財產歸屬時的推定規則,以及財產制度變更時的處理原則。
夫或妻原則上,各自所有自己的財產,不論是婚前或婚後所取得的財產。所謂婚前及婚後財產,是指以結婚登記作為分隔時點,結婚登記時的財產狀況為婚前財產,而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的財產則為婚後財產。區分的重點在於,婚後財產才會列入離婚後剩餘財產分配的財產,婚前財產則不在範圍之內。
婚前財產
指的是夫或妻在結婚登記前所擁有的財產,這部分財產在法律上屬於個人所有,即便是在婚姻關係中產生的孳息(例如:利息、股息等),也屬於個人所有。
區分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之實益在於:婚後財產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為剩餘財產之分配,由夫妻各得二分之一,但如果平分結果對配偶之一方不利時,得請求法院調整或免除。例如夫妻之一方好吃懶做,靠另一方努力辛苦養家,因對家庭無貢獻,所以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以維公平。婚前財產則無剩餘財產分配之問題。
妻以受贈之金錢購買不動產,僅受贈物之狀態有變更,該不動產仍為妻之特有財產或原有財產(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1840號判例)。
又本次民法親屬篇施行法增訂第六條之二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民法親屬篇修正前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其特有財產或結婚時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後財產。」另新法刪除有關法定財產制中「特有財產」(指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之規定,該等財產應依取得時間劃分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加以定性。
婚後財產
指的是夫妻在結婚後所獲得的財產,不論是工資、獎金、投資收益等,都屬於婚後財產。這些財產在離婚時通常需要進行分配。
在民法第1017條的第2、3項分別規定在何種狀況下,將某財產視為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如婚前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例如.房屋租金或借貸的利息等),視為婚後財產。另一種情況是,原本使用約定的夫妻財產制,但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改以法定財產制時,改用前的財產就會被視為是婚前財產。
扶養義務所生之債權:
按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又依91年6月26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017條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而同日修正公布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2則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前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其特有財產或結婚時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後財產。」查兩造於86年5月19日結婚,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為兩造所不爭執,嗣經花蓮地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8號民事判決宣告兩造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是兩造於91年6月26日民法親屬編修正公布前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法自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即係以聯合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而在上述夫妻財產制條文修正後,兩造應依上述新制為其法定夫妻財產制,故有關兩造夫妻財產制之相關規定,均應適用修正後規定…惟「按74年6月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親屬編,於第1116條之1新增夫妻互負扶養義務之規定,乃以夫妻既列為五倫之一,其應互負扶養義務,乃理所當然,為其立法緣由,並以夫妻關係特為密切,故規定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又夫妻互負之扶養義務,須扶養對方之生活程度與維持自己生活程度相當,屬生活保持義務,與其互受之扶養權利,均係本於身分關係而生,原非屬一般財產性質之債權、債務,於負扶養義務之一方為現實給付前,該扶養義務所生之債權、債務,尚難認係應分配之夫妻剩餘財產。準此,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依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規定,以起訴離婚時為夫妻婚後財產範圍及計價之基準日,就分居期間之扶養費,如夫妻之一方於基準日以前給付他方,固應認已失原屬性而歸入他方之一般財產,並列為婚後財產之範圍;惟於基準日以前應給付而未給付者,因仍係本於身分關係而生之給付義務,非為一般財產性質之債務,自不應認其為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財產上債權、債務,而列入應分配之婚後財產計算。」(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24號判決意旨參照)。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亦為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6條之2所明定,乃本於身分關係而生,參諸上開判決意旨,陳○○對未成年子女所負之扶養費亦係基於身分關係而生,非屬一般財產性質之債務,不應列入陳○○婚後債務(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度家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
共有財產的推定
對於無法證明為婚前還是婚後財產的情況,法律做出推定規則:如果無法證明某項財產屬於婚前或婚後所得,則該財產將推定為婚後財產;而若無法證明某項財產是屬於夫或妻的個人所有,則該財產將推定為夫妻共有。此外,婚前財產所產生的孳息,如利息、股息等,則視為婚後財產,這意味著即使原來是婚前財產,產生的收益仍然會被視為夫妻共同所有。
但是有時候到底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可能時間經過許久,或沒有確切的證據可以證明,此時,法律就會推定這些財產屬於婚後財產。而所謂推定,就是可以以反證推翻之,視當事人所舉出的證據而定。前面說到在原則上,夫或妻各自所有自己的財產,但是當無法證明是誰的財產時,此時,法律就會推定為雙方共有該筆財產。
如果無法明確證明某項財產是婚前還是婚後所得,則該財產被推定為婚後財產。如果無法證明財產屬於夫或妻的個人所有,則該財產被推定為夫妻共有。這些規定在實務上有助於解決婚姻中的財產爭議,特別是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對財產的正確劃分至關重要。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將依據這些原則來判斷財產的歸屬,從而確保雙方的合法權益得到公正處理。
財產制的變更
此外,當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改變財產制度時,根據民法第1017條的規定,改用法定財產制後,原來以夫妻財產制管理的財產將被視為婚前財產。這一規定使得夫妻在變更財產制度時,不會因為財產歸屬不清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若夫妻在婚姻期間透過契約改變財產制度(例如從共同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則改變之前的財產仍視為各自的婚前財產。
修正後之本條規定並無溯及效力,結婚在修正前倘發生夫妻財產制之訴訟,應併注意新舊修文之規定。這些規定在法律實務中對處理婚姻中財產爭議起到重要作用,特別是在離婚案件中,法院將依據這些原則來劃分婚姻中的財產。具體而言,婚後財產會被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而婚前財產則不會被包括在內。若夫妻無法確定財產的歸屬,則會按照推定規則進行處理,這能有效減少爭議,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
進一步來看,這些規定體現婚姻中的財產分配應該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來進行,並且鼓勵夫妻在財產管理上保持透明。對於無法證明婚前或婚後財產歸屬的情況,法律提供推定和區分的依據,這樣的規定不僅減少法律爭議,還有助於家庭經濟的穩定與和諧。
總體而言,民法第1017條對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的區分進行明確規範,並且為無法證明歸屬的財產提供推定規則。這些規定不僅在婚姻中財產管理上提供明確的法律框架,也為離婚時財產的分配提供依據。通過這些規定,夫妻雙方可以更清楚地解各自財產的歸屬和處理方式,有助於減少爭議和不必要的法律糾紛,保障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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