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二規定註釋-婚後剩餘財產分配撤銷權之除斥期間

16 May, 2019

民法第1020-2條規定:

前條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

 

說明:

民法第1020-2條的規定針對婚後財產分配撤銷權的除斥期間進行明確設置,旨在保護夫妻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對婚後剩餘財產的分配權,並防止財產處分行為對分配請求權造成不利影響。這一條文的設立有助於提供一個合理的時間框架,使得相關的法律行為不會無限期懸而未決,從而增加法律事務的穩定性、可預測性,並保護利害關係人的權益。具體而言,這一條文規定在知悉撤銷原因後,撤銷權必須在六個月內行使;如果在一年內未行使,則撤銷權將消滅。這一規定有助於避免拖延帶來的法律風險,並促進交易的安全性。

 

本條之立法理由略以,夫或妻之一方,就其婚後財產所為無償行為或惡意損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有償行為,他方固得依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一聲請法院撤銷之。惟為免漫無時間限制,使既存之權利狀態,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危及利害關係人權益及交易安全,爰增訂本條。

 

該條文的設立背景源於對夫妻財產處分行為的監管,特別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一方無償或有償處分婚後財產,且這些行為會損害另一方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的剩餘財產分配權,受害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這些行為。然而,長期未決的撤銷權會對家庭財產的穩定性帶來不利影響,因此設置明確的除斥期間以保護交易安全。這樣一來,經濟活動中的利害關係人,特別是依賴於現有財產狀態的人,可以在確定的時間框架內進行相應的法律應對,避免受到不確定法律狀況的影響。

 

民法第1020-2條的設立具有深遠的法律意義,它通過明確規定撤銷權的行使期限,保障婚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有效行使,避免財產分配的不確定性,增強法律的可預測性和公正性。此規定不僅在保護夫妻雙方財產分配權益方面起到積極作用,也提高整體婚姻財產管理和處理過程中的透明度,確保所有利害關係人的權益在法律框架內得到合理的保障。

 

為免夫妻一方濫用此撤銷權並使法律關係早日確定,設有縮短其除斥期間之規定

按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102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或妻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對雙方婚後剩餘財產之差額,固有請求分配之權,惟如夫或妻之一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所有之婚後財產為無償行為,致有害及法定財產制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如無防範之道,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容易落空,爰參酌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之精神增訂同法第1020條之1規定,此為民法於91年6月26日增訂上開規定之立法理由所明揭。可知民法第1020條之1規定係為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得以真正落實,為保護尚未具體發生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設之特別規定,乃屬期待權之保護,故為免夫妻一方濫用此撤銷權,並使法律關係早日確定,民法第1020條之2亦設有縮短其除斥期間之規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

 

除斥期間立法目的

當一方知道有撤銷的原因時起六個月內未行使撤銷權,該撤銷權將消滅。此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撤銷權同樣會消滅。

 

設定明確的除斥期間可以防止撤銷權無限期懸而未決,從而提供法律關係中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透過限定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確保那些依賴現有財產狀態做出計劃和安排的利害關係人不會因無限期的法律不確定性而受到不利影響。設立除斥期間有助於提升整個社會經濟環境中的交易安全,因為參與者可以在明確的時間框架內評估和應對潛在的法律風險。

 

這一條款反映法律在處理財產關係時尋求平衡和效率的努力,特別是在夫妻關係的脈絡中,通過確保法律行動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來避免過度拖延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此外,它也體現對所有交易參與者公平對待的原則,確保法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從而維護法律制度的整體信任和效能。

 

除斥期間是法律規定的權利行使固定期限,過這段期間,權利將自動消滅,無需當事人提出抗辯。其主要特點在於不可中斷或中止,具有絕對的時間性,與消滅時效有本質區別。消滅時效可能因訴訟、債務承認等行為中斷或中止,而除斥期間一旦起算,無論當事人行為如何,期間均固定不變。其適用範圍主要針對形成權,例如契約的撤銷權、解除權等,而非請求權。

 

除斥期間的另一特點是法律行為的終結性。期限屆滿後,權利直接消滅,當事人無法再主張該權利,保障法律關係的穩定性。例如,民法第88條規定,因內容錯誤的意思表示撤銷權需在意思表示後一年內行使,否則權利消滅。這些規定強調除斥期間的法律終局效力,避免因當事人拖延而影響法律關係的確定性。

 

除斥期間經過後,權利的效力自動消滅,不同於消滅時效完成後僅導致義務人取得抗辯權。例如,除斥期間促使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也使義務人得以在期限屆滿後免於持續受權利的威脅。此外,除斥期間對形成權的保護尤為重要。形成權是一種可以直接改變法律關係的權利,例如解除權、撤銷權等。若該類權利不受時間限制,將對法律秩序與相對方的安定性造成不良影響。除斥期間的規定確保形成權的行使有一定時限,避免法律關係的持續不確定性。相比消滅時效,除斥期間更適用於法律要求特定期限內完成的行為,具有強制性和不可改變性。

 

民法第1020-2條的設立,主要是為確定撤銷權行使的時間限制,這有助於維持法律事務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並保護交易的安全。此條款具體規範婚後財產分配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確保在一定的期限內行使該權利,避免長期未決的法律狀態。

 

在實務中,這一條文的設立能有效防止一方故意處分財產以規避婚後剩餘財產分配的義務,特別是在離婚或其他婚姻關係解除的情況下。該條文通過設定明確的撤銷期限,對婚姻財產的處分行為進行有效規範,防止一方在婚姻解體時對財產的處置超過合理範圍,從而保障另一方的財產分配請求權。此外,這一設置也有助於維持法律事務的透明度,確保婚姻中財產的處理在法律上得到公平對待,避免無休止的法律爭議。

 

對於撤銷權的行使時間,這一條文明確規定知悉撤銷原因後六個月內必須行使撤銷權,這樣的規定防止長期未行使撤銷權的情況,從而保障交易安全和法律關係的穩定。這一除斥期間的設立還有助於促使當事人盡早作出決定,避免拖延可能對夫妻財產產生長期不確定性的影響。通過設立時間限制,這一條文有效地促進法律效力的確定性和可靠性,並避免由於長期懸而未決的法律爭議所引發的社會和經濟風險。

 

民法第1020-2條的設定反映現代婚姻法治對公平和效率的重視,旨在保護夫妻在婚姻關係解消時對剩餘財產的分配權。它提供一個具體的法律框架,使得夫妻財產分配的請求權能夠在法律上得到保障,並且設置除斥期間,這不僅加強對財產權的保護,也維護整體法律制度的穩定性。這一條文也體現對交易安全和公正的承諾,避免無限期的財產處分爭議,確保所有財產行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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