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條立法沿革

16 May, 20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0條規定:

政府應結合或鼓勵民間機構、團體對優良兒童及少年出版品、錄影節目帶、廣播、遊戲軟體及
電視節目予以獎勵。

說明:

=民國92年5月2日制定條文

安置期間,非為貫徹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目的,不得使其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
兒童及少年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應由社會工作人員陪同,並保護其隱私。
理由-將原兒童福利法第十五條第五項移列為第一項;另為落實其保護,增列第二項由社會工作人員陪同等規定。

 

=民國100年11月11日全文修正條文

政府應結合或鼓勵民間機構、團體對優良兒童及少年出版品、錄影節目帶、廣播、遊戲軟體及電視節目予以獎勵。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鼓勵出版及傳播業者出版、製播優質之兒童及少年出版品、節目、遊戲軟體,發展兒童及少年之視聽品味及環境,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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