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立法沿革

16 May, 20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4條規定:

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應由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予以分級;其他有事實認定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虞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
任何人不得以違反第三項所定辦法之陳列方式,使兒童及少年觀看或取得應列為限制級之物品。
第一項物品之分級類別、內容、標示、陳列方式、管理、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民國92年5月2日制定條文

依本法保護、安置、訪視、調查、評估、輔導、處遇兒童及少年或其家庭,應建立個案資料,並定期追蹤評估。
因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理由-

一、將原兒童福利法第十九條移列。
二、第一項修正「輔導」及末句中「定期評估」分為「評估、輔導、處遇」及「定期追蹤評估」;增訂定期評估機制,以強化保護工作運作機能。
三、第二項首句「因職務知悉前項」修正為「因職務上所知悉」,並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100年11月11日全文修正條文

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應由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予以分級;其他有事實認定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虞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
前項物品之分級類別、內容、標示、陳列方式、管理、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民國104年1月23日全文修正條文

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應由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予以分級;其他有事實認定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虞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
任何人不得以違反第三項所定辦法之陳列方式,使兒童及少年觀看或取得應列為限制級之物品。
第一項物品之分級類別、內容、標示、陳列方式、管理、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理由-

一、增列第二項,為使兒少閱聽權益之保障能事權統一,爰將原條文第四十九條第十三款,改列於本條規範。
二、原條文第二項遞移為第三項,文字酌作修正。


瀏覽次數:2413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