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四規定註釋-婚後財產與追加計算財算之計價基準
民法第1030-4條規定:
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說明:
民法第1030-4條規定夫妻婚後財產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的計價基準,旨在確保財產分配的公平性,並提供明確的計算標準以避免爭議。這條規定的核心是設定一個確定的時點來計算夫妻的財產價值,從而確保在婚姻解體時,財產分配能夠反映夫妻雙方的實際貢獻,避免因時間推移導致的財產價值波動不公平地影響分配結果。民法第1030-4條是關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財產的計價基準的規定。此條文旨在明確定義在何時點計算夫妻財產的價值,以確保財產分配的公平性和一致性。
本條之立法理由略以,法定財產係不需要具備書面契約或登記,只要夫妻雙方未特別約定財產制,即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便當然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之特點在於將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即夫妻結婚時所有之財產;與婚後財產:即夫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並由夫妻各自保有所有權,以貫徹男女平等原則及明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得列入剩餘財產分配對象之範圍。財產之價值計算,影響夫妻剩餘財產之分配計算。爰明定夫妻現存婚後財產與應追加計算財產之計價時點,以期明確,俾免適用上發生疑義。
計價基準與分配原則
計價時點的規定
現存婚後財產:通常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的價值為計價基準。
因判決離婚:如果夫妻是因判決而離婚,則婚後財產的計價時點以起訴時為準。
追加計算財產:如果財產因前條提到的減少對方分配份額的行為被處分,則其價值應以處分時為準。
夫妻剩餘財產價值應以何時點為計算基準?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第1030條之4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依條文規定之計算時點,於具體個案中計算各種婚後現存財產應如何適用?
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其平均分配之剩餘財產差額,自應以請求判決離婚訴訟起訴時,雙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財產」之價值,與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之價值相扣抵,以資作為計算之基礎,而非以該財產「取得時」或「取得後之任一時點」之價值計算,始符公平。
法院判決離婚時
根據第1030-4條,夫妻現存的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依照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的價值進行。這意味着,無論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價值如何變動,最終計算時所依據的價值應該是婚姻關係結束時的財產狀況。而當夫妻是因法院判決離婚時,財產的計算基準則是離婚訴訟的起訴時點。這樣的設計有助於保證婚姻結束時,夫妻雙方能夠依照公平原則分配他們共同的財產。
追加計算的財產
民法第1030-4條的設立,根據的是對婚後財產分配公平的重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的財產變動是常見的,特別是在經濟活動、房地產增值或共同資金的運用上。因此,設立一個明確的計算基準,可以避免在婚姻解體時,由於財產價值的波動而導致不公平的財產分配。
然而,對於追加計算的財產,則需以處分時的價值為準。這是為防止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某一方故意處分婚後財產,以減少另一方的分配份額。因此,若一方在這一時間段內處分財產,其處分價值會被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基礎中,這有助於防止一方通過不正當手段轉移或處分財產來規避公平的分配。
在實際的法律運用中,確定財產的價值和處分的動機是相當複雜的。法律雖然設立這一計算基準,但在實務中,夫妻一方是否故意處分財產以減少對方的分配額,往往難以證明。許多情況下,夫妻之間可能會對財產的處分有不同的解釋或觀點。尤其是在財產處分後若時間過長,證據的收集和證明可能會變得更加困難。
此外,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也需要考慮夫妻之間的情感因素、婚姻存續期間的具體貢獻以及家庭生活的支持等問題。因此,除財產本身的價值,法院還需要綜合考量多方面的因素,這樣才能做到公平、合理的財產分配。
離婚之調解與和解
離婚之調解與和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本質上仍屬兩願離婚,其雖與確定裁判有同一效力,但並不等於判決離婚。蓋離婚判決為法院對於離婚訴訟事件所為公的意思表示,和解或調解,係基於當事人所為私的意思表示而成立,二者本質並不相同。因此,和解或調解離婚成立者,仍應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前段規定,以和解或調解離婚成立時即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作為雙方現存財產之價值計算時點[林秀雄,親屬法講義,109年修訂五版,頁143。]。
此規定確保在婚姻終止時,財產評估的一致性,避免因財產價值波動導致的不公平分配。
在離婚訴訟中,確定財產價值的時點尤為重要,因為它直接影響到財產分割的結果。對於追加計算的財產,將處分時的價值作為基準,可以防止一方通過低價處分財產來規避財產分配的情形。
實踐中,確定財產處分的動機和價值需要明確的證據,這可能涉及復雜的法律和財務評估。尤其在長期的離婚訴訟中,財產價值可能發生變動,選擇合適的計價時點對於確保雙方利益至關重要。
這條規定體現對婚姻財產公平處理的法律關注,尤其是在婚姻終止時。它提供一個清晰的法律框架來處理可能出現的財產轉移問題,保障離婚過程中財產分配的公正性,並減少法律實施中的不確定性和爭議。这有助于促进法律預見性和穩定性,從而提升整體的社會和經濟秩序。
民法第1030-4條的規定對於家庭財產的公平分配起到重要的作用,特別是在離婚案件中。透過明確的規定,夫妻雙方可以更清楚地解在婚姻解體時,財產如何計算和分配,從而減少爭議和不確定性。這有助於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的一方,並促進婚姻關係的公平。
此外,該條規定的設立還能夠促進法律的預測性和穩定性。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知道財產分配的計算標準,這樣可以減少未來因財產價值波動或不當處分財產而引起的糾紛。對於社會和經濟秩序的維護也具有積極的影響。
例如,若夫妻一方在離婚訴訟之前五年內處分大量財產,且該處分行為明顯是為減少對方的財產分配,這部分財產的處分價值將作為額外計算的基礎。這樣的規定有助於保障夫妻雙方在婚姻結束後的經濟公平,防止一方利用財產處分來逃避法律責任。
民法第1030-4條規定的設立,旨在確保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雙方的財產分配能夠依據公平、透明的基準進行。通過明確的計算時點和追加計算的規定,這一條文有效防止婚姻解體時不公平的財產分配,特別是在一方故意處分財產的情況下。然而,實務中對於財產處分的證明和財產價值的計算依然面臨挑戰。未來,隨著司法實踐的深入,這一規定可能會進一步完善,從而保障婚姻財產分配的公平性和法律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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