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之一條立法沿革
16 May, 20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1條規定:
任何人不得於網際網路散布或傳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未採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或未配合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之防護機制,使兒童及少年得以接取或瀏覽。
說明:
=民國104年1月23日增訂條文
任何人不得於網際網路散布或傳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未採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或未配合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之防護機制,使兒童及少年得以接取或瀏覽。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網際網路防護機制之規範體系得以統一,爰將原條文第四十九條第十四款,改增列於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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