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之一條立法沿革
16 May, 20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0-1條規定:
托育機構應為其收托之國民小學學齡前兒童辦理團體保險。
前項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說明:
=民國99年4月27日增訂條文
托育機構應為其收托之國民小學學齡前兒童辦理團體保險。
前項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瀏覽次數:2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