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零三十九條規定註釋-共同財產制之消滅-因其他原因之消滅
民法第1039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
前項財產之分劃,其數額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一項情形,如該生存之他方,依法不得為繼承人時,其對於共同財產得請求之數額,不得超過於離婚時所應得之數額。
說明:
民法第1039條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制在一方死亡時的處理提供明確的法律規範,這條規定旨在確保死亡一方的繼承人以及生存一方均能公平地獲得共同財產中的相應份額。這有助於處理婚姻終止因死亡帶來的財產分配問題,保障相關各方的合法權益。
夫妻採「共同財產制」者,依照民法第1031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又同法第1039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適用此一種夫妻財產制,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亦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如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的半數,歸屬於死亡者的繼承人,其他半數,歸屬於生存的他方。
民法第1039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制中,當一方死亡時如何處理共同財產的分配。在夫妻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將分為兩部分:一半歸死者的繼承人,另一半歸生存的一方所有。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確保死亡一方的繼承人及生存一方能夠公平地獲得應得的財產份額,並為財產分配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導。
如果夫妻在生前有特定的財產分配約定,那麼這些約定將會優先於法律規定,並按照約定的數額進行財產的劃分。此外,這條規定還進一步強調如果生存的一方依法不具備繼承權(例如因犯罪等原因被剝奪繼承權),其對於共同財產的請求數額不得超過其在離婚時所應得的數額,這樣的設置可以防止不當的財產獲得,保障公平性。
財產分配
當夫妻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制下的財產將按照一半的比例劃分。死亡者的一半財產將歸屬於其繼承人,而另一半則歸屬於生存的配偶。
如屬夫妻共同財產,於夫死亡時半數股票成為遺產:
故以妻名義取得符合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規定之增資配股股票,如屬夫妻共同財產,於夫死亡時半數股票成為遺產,緩課原因消滅,其妻應於遺產分配年度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其餘為屬於妻之半數股票,因係公同共有物之分割,應俟妻之緩課原因消滅時,再行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惟如夫妻採「聯合財產制」時,以妻名義取得之增資配股股票,如非妻之特有財產及原有財產,仍屬夫所有,當夫死亡時,緩課原因消滅,應按全數股票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民國73年07月14日財政部賦稅署台財稅第55809號)。
應以「更名」為登記原因辦理:
按「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前項財產之分劃,其數額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分為民法第1007條、1008條第1項、第1031條及第1039條所明定,本案土地係由被繼承人與其夫,於86年9月24日登記為共同財產制時列入之共同財產,屬夫妻公同共有,並未約定財產分劃之數額。今被繼承人死亡,就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合法之繼承人,其他半數歸屬其夫,應以「更名」為登記原因辦理,並由當事人檢附夫妻共同財產制訂立之契約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辦理(內政部90年8月29台內中地字第9012376號函)。
約定的分劃數額
如果夫妻在生前有特殊的財產分配約定,則按照該約定進行財產的分劃。這提供夫妻之間在財產管理上的靈活性,允許他們根據個人需求和意願訂定不同於法定規定的安排。
生存配偶的繼承限制
如果生存的配偶依法不得為繼承人(例如因犯罪等原因被剝奪繼承權),其對共同財產的請求數額不能超過其在離婚時所應得的數額。這一規定旨在防止生存配偶透過繼承不當地獲得過多財產。
實施此條款時,確定共同財產的總值以及如何公正分配可能涉及復雜的法律和財務評估問題。解決生存配偶的繼承資格問題可能需要額外的法律程序,特別是在其繼承權可能存在爭議的情況下。這條規定強化法律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在一方死亡後的分配公平性的保障。
它不僅有助於維護死亡一方繼承人的合法權益,也保護生存配偶的經濟安全,進一步體現財產法中的人道和公正原則。此外,通過允許夫妻約定特定的財產分配方式,法律尊重個人的意願和家庭內部的自主權,展現法律的靈活性和對家庭多樣性的認可。
該規定的核心目的是在保障財產的合理分配的同時,避免生存一方不當得利,並保持財產分配的公平。實際應用中,確定財產的具體分配及如何應用此法律規定可能涉及財產的估價與分割,這需要相關法律和財務專業知識來確保分配過程的公正性。
尤其是對於如何確認共同財產的數額及其價值,可能會出現爭議,尤其是當涉及到複雜的財產或未明確界定財產來源時。在婚姻關係中,夫妻對於財產的管理和處理應該是雙方協商和共識的結果,而當其中一方去世時,這樣的財產處理應該保障生存配偶的基本生活權益,同時保障亡者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從法律層面來看,這條規定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制提供清晰的指導原則,並且在確保生存配偶獲得應有的財產份額的同時,也防止不公平情況的發生。
法律的這一設置有助於減少夫妻間因財產問題產生的爭議,尤其是在死亡這一特殊情況下,能夠確保婚姻結束後,財產的處理不會引發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這一法律條文不僅體現對婚姻平等的尊重,也保障財產繼承的公平性。
在實務操作中,這一條文有助於解決夫妻死亡後財產分配的具體問題,並確保所有涉及的各方都能根據法律規定得到公正的待遇。它為死亡後的財產分配提供簡單、明確的框架,有助於避免因繼承權或財產界定不清而產生的糾紛。
此外,這條法律規定也反映對家庭經濟安全的重視,通過公平的財產分配機制,減少因財產分配不公所可能引發的家庭矛盾。在社會層面,這一規定促進社會的穩定和和諧,有助於維持家庭結構的穩定,避免由於遺產問題導致的家庭解體。當夫妻採用共同財產制時,無論是死亡、離婚還是其他情況,這一規定都能確保財產的合理分配,保障所有家庭成員的基本權益。這一條文的設立,也展示法律對現代婚姻關係中財產公平分配的重視,並為婚姻中涉及財產的各種情形提供合理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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