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之一條立法沿革
16 May, 20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1條規定:
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就前項情形進行查訪,知悉兒童有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及第五十四條之情事者,應依各該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說明:
=民國101年7月26日增訂條文
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就前項情形進行查訪,知悉兒童有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及第五十四條之情事者,應依各該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理由-
一、經查法務部雖已訂定「受刑人、在押人或受保安處分人有子女需照顧之通知處遇流程」,協助受刑人、在押人等之未成年子女於其服監、在押期間避免受到不當之照顧,然而該處遇流程係採被動書面詢問,而非主動查訪,一旦受刑人等認為無受助必要,或擔心兒童會被帶離,而謊稱不需要協助,即易產生兒少保護之漏洞。因此,兒童遭受父母之吸毒友人或同居人虐待之社會案件,已不勝枚舉。
二、為及早預防因藥物濫用而虐待兒童之悲劇發生,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刑事訴訟法所定義之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其十二歲以下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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