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條立法沿革
16 May, 20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5條規定:
兒童及少年罹患性病或有酒癮、藥物濫用情形者,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協助就醫,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衛生主管機關配合協助就醫;必要時,得請求警政主管機關協助。
前項治療所需之費用,由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負擔。但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或依法補助者,不在此限。
說明:
=民國92年5月2日制定條文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供應菸、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供應有關暴力、猥褻或色情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理由-
配合相關條文規定,並參酌原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相關罰則,於第一項規定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情節嚴重者之處罰;至於第二項至第四項則區別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行為之類型,分別訂定其罰則。
=民國100年11月11日全文修正條文
兒童及少年罹患性病或有酒癮、藥物濫用情形者,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協助就醫,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衛生主管機關配合協助就醫;必要時,得請求警政主管機關協助。
前項治療所需之費用,由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負擔。但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或依法補助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十五條條文移列修正。
二、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警政主管機關用語,予以酌修。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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