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註釋-裁判離婚之限制
民法第1054條規定: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說明:
民法第1054條對裁判離婚的請求設立嚴格的時效限制,適用於第1052條第六款及第十款的情形,這些規定旨在平衡婚姻關係的穩定性與當事人對離婚權利的合理行使,避免因過時事件引發無限期的法律糾紛。根據該條規定,當配偶有意圖殺害另一方或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時,請求離婚的權利需在特定期限內行使,即知悉相關情事後一年內提出,或在事件發生後五年內行使,否則喪失該權利。這一雙重期限的設置,既考量當事人對婚姻穩定的需求,也保護受害方的合法利益。
民法第1054條進一步界定在特定嚴重情形下對請求離婚的時效限制。這條規定是為確保離婚請求是基於時效性與當事人的即時反應,同時也是為防止在經過較長時間後仍基於過去的事件提起離婚訴訟,從而保護婚姻關係的穩定性和預測性。
時效限制:
對於民法第1052條中第六款(意圖殺害配偶)及第十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請求權方自知悉後一年內未提出離婚請求,或自事件發生後五年內未提出,則失去提出離婚的權利。
此規定旨在鼓勵配偶在知悉對方重大過錯後盡快做出反應,以避免拖延導致的法律不確定性和情感困擾。設定明確的期限有助於確保案件的公正處理,防止長時間過後才根據可能已改變的情況來解決婚姻問題。
實際操作中,確定請求權方何時知悉相關事實可能具有挑戰性,需要充分且確鑿的證據來證明知悉的具體時間。在某些情況下,如配偶的不當行為是持續性的,決定起始時間點可能會變得複雜。
第1054條首先強調時效的即時性和約束力。對於知悉期限的設定,法律旨在促使當事人在情事發生後及時處理問題,避免長時間拖延造成的法律和情感不確定性。在實際操作中,確定何時起算知悉時間是個關鍵問題,例如,一方可能主張晚於實際知悉的時間以延長期限,法院在判斷時需要依據相關證據進行事實認定。同時,對於故意犯罪情形,須以刑事判決確定為準,這一點在最高法院的相關判例中已有明確說明,從而排除在刑事程序未決情況下的請求離婚風險。
該條規定也考量行為的持續性和發生時間點對法律適用的影響。例如,配偶的犯罪或暴力行為如果是持續性的,起算點可能存在爭議,法院需根據具體事實判定最終的起算時間。此外,該條的除斥期間不同於一般的消滅時效,其期間一旦屆滿,請求權即告消滅,不適用消滅時效中斷或不完成的規定,這一點也在相關判例中得到進一步闡明,確保法律適用的嚴謹性和明確性。
通過設立這一條文,法律有效地提高離婚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避免基於過時事件的突發性訴訟對婚姻穩定的影響。同時,這一規定也給予受害方合理的救濟途徑,確保他們能夠在法律框架內維護自身權益。對於那些因配偶重大過錯而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法律既提供及時的救濟機制,也通過時效限制鼓勵他們迅速行動,避免拖延造成的進一步損害。
第1054條的設定提高法律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並且鼓勵當事人在合理的期限內解決婚姻問題,從而避免無謂的延宕和情感煎熬。此外,通過限制基於過去事件的離婚請求,法律也促進婚姻關係的穩定性和家庭成員的福祉。這些規定不僅有助於保護受害配偶的合法權利,同時也確保離婚訴訟的正當性和適時性。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十款所定被處三年以上之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係指被處徒刑之判決已確定者而言。故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四條所定知悉其情事,應自知悉被處徒刑之判決確定時起算,上訴人主張應自被處徒刑之判決確定時起算,自嫌無據(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33號判例)。
在一年內知悉配偶在近五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超過六個月時,請向法院訴請離婚,且為絕對離婚事由。但如果知悉已超過一年,或距離判決確定已逾五年,就無法依本款請求。但仍依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然而,該條文在實際應用中也可能面臨挑戰。例如,對於因意圖殺害配偶的行為提起離婚訴訟,受害方可能因恐懼或其他原因而延遲行動。此時,法律的除斥期間可能對他們的權利主張構成一定的限制,這需要法院在具體情境下結合其他條款進行靈活判斷。例如,在特定情形下,當事人仍可依第1052條第2項規定,以“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為由請求離婚,從而補充第1054條適用上的局限。
此外,民法第1054條的設置也體現對婚姻穩定性和法律秩序的維護。通過限制基於過往事件的離婚請求,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促進婚姻的穩定性,減少婚姻關係中持續不確定的因素。同時,這些規定也為婚姻中的弱勢一方提供保障,避免他們因過往事件而遭受不必要的法律困擾。
總體而言,民法第1054條是對裁判離婚制度的重要補充,其核心在於促進婚姻關係的穩定性,保障受害配偶的權益,並通過明確的時效規定提高法律適用的效率和公平性。未來,在具體個案中,法院需充分考量當事人的利益平衡以及案件的實際情況,確保該條規定在維護婚姻秩序與個人權益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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