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一條立法沿革
16 May, 20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1條規定:
安置期間,非為貫徹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目的,不得使其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
兒童及少年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應由社會工作人員陪同,並保護其隱私。
說明:
=民國92年5月2日制定條文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理由-
將原兒童福利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移列修正,並配合援引條文之條次調整;至其第二項則移列修正條文第五十八條。
=民國100年11月11日全文修正條文
安置期間,非為貫徹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目的,不得使其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
兒童及少年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應由社會工作人員陪同,並保護其隱私。
理由-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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