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條立法沿革

16 May, 20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7條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以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處理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應持續提供必要之福利服務。
前項福利服務,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為之。

說明:

=民國92年5月2日制定條文

依本法應受處罰者,除依本法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理由-

將原兒童福利法第五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民國100年11月11日全文修正條文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以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處理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應持續提供必要之福利服務。
前項福利服務,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為之。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以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處理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仍應提供所必要之福利服務,不因其依少年事件處理法進入司法程序而中斷,爰增訂本條。
三、第一項所定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指在處理程序中及執行程序中者,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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