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三條立法沿革

16 May, 20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3條規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施以感化教育之兒童及少年,應依法令配合福利、教養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執行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以保障其受教權。
前項轉銜及復學作業之對象、程序、違反規定之處理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法務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民國92年5月2日制定條文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許可立案之兒童福利機構及少年福利機構,於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後,其設立要件與本法及所授權辦法規定不相符合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期限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本法規定處理。
理由-

對於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前已許可立案之兒童福利機構及少年福利機構,其設立要件與本法授權辦法規定不相符合者,明定其處理之相關規定。
 

=民國100年11月11日全文修正條文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施以感化教育之兒童及少年,應依法令配合福利、教養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執行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以保障其受教權。
前項轉銜及復學作業之對象、程序、違反規定之處理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法務主管機關定之。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司法程序下兒童及少年仍須享有受教育之權利與義務,故其受教權應受保障,而教育主管機關與學校均有協助之責,爰增訂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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