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四條立法沿革
16 May, 20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4條規定:
法務主管機關應針對矯正階段之兒童及少年,依其意願,整合各主管機關提供就學輔導、職業訓練、就業服務或其他相關服務與措施,以協助其回歸家庭及社區。
說明:
=民國92年5月2日制定條文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理由-
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
=民國100年11月11日全文修正條文
法務主管機關應針對矯正階段之兒童及少年,依其意願,整合各主管機關提供就學輔導、職業訓練、就業服務或其他相關服務與措施,以協助其回歸家庭及社區。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家庭是「自然且基本的單位」,父母不僅有權利,而且有責任照料和監督其子女,故增訂本條文,強調家庭的重要性。因此拘留之兒少應以復歸社會、家庭為目標,在這個基礎上,鼓勵有關機構提供以社區為基礎的服務。
三、接受司法處遇之兒童及少年在現有各類監禁式的環境中,接受到的服務與待遇差異甚大,為增進受司法處遇之兒童及少年的福利,爰增訂本條文,規範政府各機關應整合資源,提供必要的設施、服務及其他協助,增進兒童及少年社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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