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之一條立法沿革
16 May, 20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5-1條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配合國家政策,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需用國有土地或建築物者,得由國有財產管理機關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其租金基準,按該土地及建築物當期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計收年租金。
說明:
=民國108年3月29日增訂條文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配合國家政策,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需用國有土地或建築物者,得由國有財產管理機關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其租金基準,按該土地及建築物當期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計收年租金。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加速公共化托育服務資源之布建,係屬國家重要政策,如有合宜之閒置國有土地、建築物,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劃托育服務使用,可減輕家長育兒負擔,滿足家長托育需求,並充分發揮國有土地、建築物之使用效益,爰列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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