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之一條立法沿革
16 May, 20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7-1條規定:
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
前項監視錄影設備之設置、管理與攝錄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查閱、保存方式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民國108年3月29日增訂條文
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
前項監視錄影設備之設置、管理與攝錄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查閱、保存方式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護嬰兒安全與發生兒虐案件時得查知相關事實並確保證據之保存,以利責任歸屬,保障當事人家長及托嬰中心雙方權益,於第一項規範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攝影系統,並於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監視錄影設備之設置、管理等事項訂定辦法予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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