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條立法沿革
16 May, 20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0條規定:
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應設置社會工作人員或專任輔導人員執行本法相關業務。
前項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民國100年11月11日全文修正條文
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應設置社會工作人員或專任輔導人員執行本法相關業務。
前項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瀏覽次數:2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