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二條立法沿革
16 May, 20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2條規定:
私人或團體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者為限;其有對外勸募行為或享受租稅減免者,應於設立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未於前項期間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核准延長一次,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屆期不辦理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第一項申請設立許可之要件、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督導管理、停業、歇業、復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民國100年11月11日全文修正條文
私人或團體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者為限;其有對外勸募行為或享受租稅減免者,應於設立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未於前項期間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核准延長一次,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屆期不辦理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第一項申請設立許可之要件、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督導管理、停業、歇業、復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理由-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二條移列。
二、私人或團體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對外勸募或享受租稅減免,均應辦理財團法人登記,為使語意明確,爰酌修第一項文字。
三、為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管理規定更為明確可行,爰於第三項所定之授權辦法之範圍,增列停業、歇業及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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