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四條立法沿革

16 May, 20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4條規定: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不得利用其事業為任何不當之宣傳;其接受捐贈者,應公開徵信,並不得利用捐贈為設立目的以外之行為。
主管機關應辦理輔導、監督、檢查、獎勵及定期評鑑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並公布評鑑報告及結果。
前項評鑑對象、項目、方式及獎勵方式等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民國100年11月11日全文修正條文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不得利用其事業為任何不當之宣傳;其接受捐贈者,應公開徵信,並不得利用捐贈為設立目的以外之行為。
主管機關應辦理輔導、監督、檢查、獎勵及定期評鑑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並公布評鑑報告及結果。
前項評鑑對象、項目、方式及獎勵方式等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理由-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三條移列。
二、將原條文第二項「主管機關應辦理輔導、監督、檢查、評鑑及獎勵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修正為「主管機關應辦理輔導、監督、檢查、獎勵及定期評鑑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並公布評鑑報告及結果。」
三、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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