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五條立法沿革
16 May, 20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5條規定: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停辦、停業、歇業、解散、經撤銷或廢止許可時,對於其收容之兒童及少年應即予適當之安置;其未能予以適當安置者,設立許可主管機關應協助安置,該機構應予配合。
說明:
=民國100年11月11日全文修正條文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停辦、停業、歇業、解散、經撤銷或廢止許可時,對於其收容之兒童及少年應即予適當之安置;其未能予以適當安置者,設立許可主管機關應協助安置,該機構應予配合。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原條文第六十六條第五項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應遵行之行政法上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規定移列修正。按該條項乃將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應遵行之行政法上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及其違反時罰則效果併同規定,與現行法制體例有違,爰將前者移列本條規範。與原第六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相較,係就應即適當安置所收容之兒童及少年,增加「歇業」情形,使保障更為周延。
瀏覽次數:2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