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六條立法沿革

16 May, 20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6條規定:

接生人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由衛生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說明:

=民國100年11月11日全文修正條文

接生人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由衛生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理由-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四條移列。
二、配合相關條文條次變動,修正所引敘之條次。


瀏覽次數:242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