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六條立法沿革
16 May, 20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6條規定:
接生人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由衛生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說明:
=民國100年11月11日全文修正條文
接生人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由衛生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理由-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四條移列。
二、配合相關條文條次變動,修正所引敘之條次。
瀏覽次數:2421
接生人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由衛生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接生人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由衛生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理由-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四條移列。
二、配合相關條文條次變動,修正所引敘之條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