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七條立法沿革

16 May, 20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7條規定: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說明:

=民國100年11月11日全文修正條文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增列違反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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