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九條立法沿革
16 May, 20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9條規定: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五十三條第五項、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第六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說明:
=民國100年11月11日全文修正條文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五十三條第五項、第六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理由-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二條移列。
二、本條因涉個人資料保護及保密規定,爰參考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十八條對相關行為之處罰額度酌予提高;另配合相關條文條次變動,修正所引敘之條次。
=民國108年3月29日全文修正條文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五十三條第五項、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第六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理由-
為配合修正條文第五十四條增列第五項有關通報人身分資料保密之規定,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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