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之一條立法沿革

16 May, 20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0-1條規定: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規定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教育主管機關處公私立學校校長、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以未經核准或備查之車輛載運學生。
二、載運人數超過汽車行車執照核定數額。
三、未依學生交通車規定載運學生。
四、未配置符合資格之隨車人員隨車照護學生。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定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說明:

=民國103年1月3日增訂條文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定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理由-

依協商條文通過。

 

=民國104年1月23日全文修正條文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規定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教育主管機關處公私立學校校長、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以未經核准或備查之車輛載運學生。
二、載運人數超過汽車行車執照核定數額。
三、未依學生交通車規定載運學生。
四、未配置符合資格之隨車人員隨車照護學生。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定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理由-

一、日前報載有補習班八人座之廂型車,竟違法超載17名學童,且此非單一個案,近年來各縣市政府屢屢查獲安親班、補習班之交通車有違規超載或以不合格車輛接送學生等情形,一旦發生事故,參加課後照顧、補習之兒童及少年安全堪慮。
二、查第二十九條條文僅授權教育部會同交通部針對幼童專用車、學校校車、補習班及安親班接送車等各類交通車,訂定管理辦法,卻未明定違反管理辦法之罰則。反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條、第五十一條,除就幼兒園之幼童專用車授權訂定管理辦法,並針對超載幼童、未配置隨車人員等重大違法行為,明定罰鍰規定;相形之下,本法對於違法之公私立學校、安親班或補習班交通車,並無任何處罰,顯有疏漏,亦難有效嚇阻違法業者。
三、爰此,參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增訂第一項。
四、原條文移列至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107年11月2日全文修正條文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規定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教育主管機關處公私立學校校長、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以未經核准或備查之車輛載運學生。
二、載運人數超過汽車行車執照核定數額。
三、未依學生交通車規定載運學生。
四、未配置符合資格之隨車人員隨車照護學生。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定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理由-

配合第二十九條之修正,酌作對應條文之項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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