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三條立法沿革

16 May, 20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3條規定:

新聞紙業者未依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履行處置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認定者,亦同。

說明:

=民國100年11月11日全文修正條文

新聞紙業者未依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履行處置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認定者,亦同。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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