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四條立法沿革

16 May, 20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4條規定: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為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四十六條之一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及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說明:

=民國100年11月11日全文修正條文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為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如違反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第三項採取可行之防護措施、遵守通知與移除( notice and takedown)規定,將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爰於本條明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採取之處罰。

 

=民國104年1月23日全文修正條文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為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四十六條之一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及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理由-

配合原條文第四十九條第十四款之裁罰規定,調整至第四十六條之一後,爰將原條文第九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移列至本條第二項統一規範,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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