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五條立法沿革
16 May, 20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5條規定: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場所負責人姓名。
說明:
=民國100年11月11日全文修正條文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場所負責人姓名。
理由-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六條移列。
二、配合相關條文條次變動,修正各項所引敘之條次。
三、為使處罰對象更為明確,爰於第二項將處罰對象予以明列;另將「公告」修正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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