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八條立法沿革

16 May, 20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8條規定:

違反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說明:

=民國100年11月11日全文修正條文

違反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理由-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九條移列。
二、配合相關條文條次變動,修正所引敘之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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