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九條立法沿革

16 May, 20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9條規定: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說明:

=民國100年11月11日全文修正條文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理由-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條移列。
二、為使處罰對象更為明確,爰酌修文字;另配合相關條文條次變動,修正所引敘之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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