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九條立法沿革
16 May, 20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9條規定: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說明:
=民國100年11月11日全文修正條文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理由-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條移列。
二、為使處罰對象更為明確,爰酌修文字;另配合相關條文條次變動,修正所引敘之條次。
瀏覽次數:2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