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立法沿革
16 May, 20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0條規定: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說明:
=民國100年11月11日全文修正條文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理由-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一條移列。
二、為使處罰對象更為明確,爰酌修文字;另配合相關條文條次變動,修正所引敘之條次。
=民國104年1月23日全文修正條文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理由-
修正原條文,增訂「教保服務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為法定責任通報人員。
=民國108年3月29日全文修正條文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理由-
兒童及少年為弱勢且難以發聲之族群,當遭遇非法對待如性騷擾、虐待等,若第一線常接觸之老師、教育人員或警察、司法人員等執行職務時,未依規定通報,往往造成孩童極大傷害;另考量違反通報之行為態樣、嚴重情節不一,為保留實務執行彈性,爰提高罰鍰金額上限,並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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