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一條立法沿革
16 May, 20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1條規定:
(刪除)
說明:
=民國100年11月11日全文修正條文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使兒童及少年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其情節嚴重者,得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由原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移列。
=民國104年1月23日刪除條文
(刪除)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命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少之人接受親職教育輔導之規定,統一於第一百零二條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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