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四條立法沿革

16 May, 20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4條規定:

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員或其他有關之人違反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說明:

=民國100年11月11日全文修正條文

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員或其他有關之人違反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理由-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四條移列。
二、配合相關條文條次變動,修正所引敘之條次,並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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