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五之一條立法沿革
16 May, 20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5-1條規定: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違反第八十一條第五項或第七項規定者,由設立許可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命其停辦或廢止其設立許可。
說明:
=民國108年3月29日增訂條文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違反第八十一條第五項或第七項規定者,由設立許可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命其停辦或廢止其設立許可。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第八十一條規定,課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積極查證及依法停止工作人員職務之義務,對於未依規定辦理者,明定相關罰則,爰增列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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