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五之二條立法沿革

16 May, 20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5-2條規定: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違反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者,由教育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命其停辦或廢止其設立許可。

說明:

=民國108年3月29日增訂條文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違反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者,由教育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命其停辦或廢止其設立許可。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全文修正條文第八十一條之一之明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違反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至第七項之罰則,以落實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屨行報請教育主管機關協助查證、陳報教育主管機關核准、發現現職人員有消極資格停止其職務之義務。又其處罰流程及罰鍰額度係參考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十三項規定,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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