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六條立法沿革

16 May, 20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6條規定: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違反第八十二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者,經設立許可主管機關命其立即停止對外勸募之行為而不遵命者,由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且公布其名稱;情節嚴重者,並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說明:

=民國100年11月11日全文修正條文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違反第八十二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者,經設立許可主管機關命其立即停止對外勸募之行為而不遵命者,由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且公布其名稱;情節嚴重者,並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理由-

一、本條由原第六十六條第二項移列修正。
二、有關停辦期限,原規定為一日以上一個月以下,相較於其他有關處罰之規定,顯失其衡平性,爰予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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