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九條立法沿革

16 May, 20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9條規定: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違反第八十五條規定,不予配合設立許可主管機關安置者,由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強制實施之。

說明:

=民國100年11月11日全文修正條文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違反第八十五條規定,不予配合設立許可主管機關安置者,由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強制實施之。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原第六十六條第五項部分規定移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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