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九條立法沿革
16 May, 20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9條規定: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違反第八十五條規定,不予配合設立許可主管機關安置者,由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強制實施之。
說明:
=民國100年11月11日全文修正條文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違反第八十五條規定,不予配合設立許可主管機關安置者,由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強制實施之。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原第六十六條第五項部分規定移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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