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條立法沿革
16 May, 20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0條規定:
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人,於緊急安置等保護措施,準用本法之規定。
說明:
=民國100年11月11日全文修正條文
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人,於緊急安置等保護措施,準用本法之規定。
理由-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九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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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人,於緊急安置等保護措施,準用本法之規定。
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人,於緊急安置等保護措施,準用本法之規定。
理由-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九條移列,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