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條立法沿革

16 May, 20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0條規定:

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人,於緊急安置等保護措施,準用本法之規定。

說明:

=民國100年11月11日全文修正條文

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人,於緊急安置等保護措施,準用本法之規定。
理由-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九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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