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一條立法沿革

16 May, 20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1條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委託安置之兒童及少年,年滿十八歲,經評估無法返家或自立生活者,得繼續安置至年滿二十歲;其已就讀大專校院者,得安置至畢業為止。

說明:

=民國100年11月11日全文修正條文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委託安置之兒童及少年,年滿十八歲,經評估無法返家或自立生活者,得繼續安置至年滿二十歲;其已就讀大專校院者,得安置至畢業為止。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民法第十二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惟本法係以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為保障對象,實務上常發生少年於安置期間年滿十八歲,既無法返家或自立生活,又無法由政府續予安置及提供必要之服務,影響渠等權益甚鉅。為協助並妥善照顧上揭未成年人,爰增定本條。
三、又機構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於滿十八歲後,將不再適用本法之規定而需離開安置機構,倘斯時正就讀大專校院,將頓失生活依據,爰併規定已就讀大專校院者,延長安置至其畢業,以保障其就學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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