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立法沿革

16 May, 20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規定: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說明:

=民國100年11月11日全文修正條文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理由-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條移列。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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