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立法沿革
16 May, 20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規定: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說明:
=民國100年11月11日全文修正條文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理由-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條移列。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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